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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造假从南京银行骗购外汇1498万美元 赚差价获缓刑

来源: 中国经济网  2020-04-10 15:45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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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南京银行-1-2.jpg

             图片来源:微摄

     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 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《朱某某骗购外汇一审刑事判决书》(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,(2019)沪0112刑初2742号)显示,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海悉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(简称“悉星公司”)名义,虚构境外贸易往来业务、伪造外贸提单,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购付汇业务为由,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骗购外汇美元1498万元。

      之后,被告人朱某某将该1498万美元通过悉星公司汇出境外至香港阿贝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,再转至香港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,最终于次日转回悉星公司美元1508万元,从中赚取人民币汇率差价20余万元。

      2019年5月13日,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。案发后,被告人朱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。

   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贸易背景,骗购国家外汇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骗购外汇罪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且已退出违法所得,亦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。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法院予以采纳。

      依照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第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
      一、被告人朱某某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25万元。二、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予以没收。

      附:相关法律条文

    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

      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骗购外汇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      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;

      (二)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;

      (三)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。

      ……

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  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      ……

   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      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      (二)有悔罪表现;

      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      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      ……

    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      第七十三条……

    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      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    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
     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
    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
    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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